港澳在台投資型態
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31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定。所以港澳來台投資的型態比照外國人在台投資的型態。港澳在台灣投資可選擇設立獨立公司、成立分公司或投資現有公司股份等,若為港澳公司的法團組織,沒有預在要在台營業,僅為調查、研究台灣市場,可只成立辦事處。
§ 港澳在台投資型態
港澳在台投資型態比較
項目 |
分公司 |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辦事處 |
目的 |
營業活動 |
營業活動 |
調查、研究台灣市場或聯絡處。不得涉及營業活動 |
股東人數 |
在海外設有公司 |
有限公司—1人以上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2 人以上自然人股東或1 人以上政府、法團股東 |
在海外設有公司 |
人員需求 |
代表人、經理人(可兼任) |
有限公司—董事1-3人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3人以上、監察人1人以上 |
1位代表人 |
法團資格 |
無 |
有 |
無 |
法律責任 |
由總公司承擔 |
以出資額或股份為限 |
由總公司承擔 |
資本額 |
無最低需求 |
無最低需求 |
不適用 |
所得稅 |
公司為獨立個體,稅務獨立,每年5月申報,稅率為17% |
同左 |
不適用 |
營業稅 |
一般加值型營業人為5% 特種飲食業為15%或25% |
同左 |
不適用 |
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 |
無 |
10% |
不適用 |
股利分配稅額 |
無 |
20% |
不適用 |
員工薪資 |
核實認定 |
核實認定 |
核實認定 |
借款利息 |
公司向股東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在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利率標準內可以核實認定。 |
同左 |
不適用 |
投資收益免稅 |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66條之3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 |
同左 |
不適用 |
盈虧互抵 |
公司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要件者,得將其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減輕有盈餘年度之稅負。 |
同左 |
不適用 |
租稅獎勵 |
符合各項租稅獎勵要件之公司,可申請租稅抵減。 |
無租稅獎勵 |
不適用 |
購置財產 |
可 |
可 |
不可 |
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 |
需要 |
需要 |
不需要 |
各類所得之扣繳及申報 |
需要 |
需要 |
需要 |
帳簿之維持及記錄 |
需要 |
需要 |
需要 |
§ 投資現有公司
港澳來台投資現有公司可分為投資上市櫃或興櫃股票及未上市櫃股票兩種。港澳人士若投資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未達10%股權,應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辦理;如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10%以上股權,應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辦理。投資人依身分別可分為個人或法團及是否在台居留或在台灣是否設有據點。
投資標的區分
上市櫃或興櫃>10% 未上市櫃 |
上市櫃或興櫃<10% |
外國人投資條例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
投資人所在地區分
地區 |
港澳地區 |
台灣境內 |
法團 |
在港澳地區有登記之公司、組織或團體 |
在台灣境內設有分支機構或據點之港澳地區法團 |
個人 |
滿20歲以上之成年人 |
取得台灣居留權且滿20歲以上之港澳人士 |
代理人身份 |
稅務代理人 |
投資代理人 |
港澳在台投資程序
港澳人士在台投資程序比照外國人投資程序,若港澳地區法團投資人在台無分公司或無持有台灣居留證之自然人,必需委任代理人代理申請在台投資許可。
§ 港澳投資在台成立公司流程
全部流程視資料是否完備,通常約需1個半月左右。
§ 港澳投資申請公司應備文件
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
選擇五個中文公司名稱
擬定經營項目
投資人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投資核准—
僑外投資申請書
投資人身分證明及中文譯本
投資申請代理人授權書正本及中文譯本
投資申請代理人身分證明影本
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表
其他申請事項應備文件(依投審會規定)
申請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有限公司—
申請分公司—
申請書
其他機關核准函(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法團資格證明(附中譯本)
公司章程(須經驗證並附中譯本)
股東會或董事會請求認許之議事錄(須經驗證並附中譯本)
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之匯入匯款通知書、買匯水單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表人授權書(須經驗證並附中譯本)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須經驗證並附中譯本)
分公司經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分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最近一期房屋稅單
認許表二份
分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
委託書(委託代理人之委託書)
登記費:按登記營運資金÷4,000+分公司設立登記費新台幣1,000=收費金額
申請辦事處—
申請書
其他機關核准函(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檢附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法團資格證明文件(須經驗證並附中文譯本)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授權書(須經驗證並附中文譯本)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辦事處登記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最近一期房屋稅單
外國公司指派代表人﹝變更﹞報備表
委託書
港澳在台投資前準備
港澳人士在台灣開業前,會先評估投資環境、瞭解市場需求、稅賦及營運成本等,待正式投資設立公司前,有幾個比較重要事項必需先決定:股東結構、資本額、辦公室及維持公司最低成本,以下分別說明之。另外,港澳人士尚有在台灣居留及工作許可的問題與外國人略為不同,也需先納入考量範圍,以免公司成立完成後確無法在台工作及居留,請另詳「港澳人士工作及居留」介紹。
§ 股東結構
港澳人士在台投資預計要成立的公司通常有三種,三種均有不同的股東結構及人員需求,港澳企業可以針對本身的需要,選擇符合本身需求的股東結構,以免未來更改的不便。三種公司股東結構說明如下:
有限公司—可由1人股東及1位董事組成。股東可兼任董事,因此最低人數只要1位外國人(或法團)即可在台灣成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由2人以上股東組成,但需3位董事及1位監察人。股東亦可兼任董事或監察人,所以最低需求人數為4人,4人可為外國人或本國人。
分公司—境外需有已註冊的公司。需有1位訴訟及非訟代理人及1位分公司經理人。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及分公司經理人可由1人兼任。
§ 資本額
雖然在台灣沒有最低資本額的限制,但港澳企業仍需考量在台灣營運成本及週轉金的需求。若資金不足需增加資本,不僅影響日常營運活動,也增加作業的時間及成本。另一方面,若港澳企業之經營者在台灣有工作許可的需求,則需考量工作許可最低資本額的限制。
出資種類—
港澳人士出資的種類也不只可以用現金出資,也可以機器設備、智慧財產權、債權等財產出資,不過除現金外,其他資產出資需有可靠的鑑定價值來源可以佐證,否則無法作為出資的依據。
§ 辦公室
目前台灣法令規定,公司成立一定要有登記地址。如果港澳企業的行業別暫時不需要實體辦公室,如網路行銷、勞務提供等,承租實體辦公室不僅沒有效用而且是一筆很大的開支。為解決登記地址的問題,目前台灣有許多商務中心可提供地址登記,較便宜的月租約3,000元左右,知名地點的月租可達10,000元以上,港澳企業若沒有合適地址可以登記公司,可先登記在此類商務中心,以較低的辦公室地址成本設立公司。不過由於商務中心的登記公司眾多,有些國稅局人員會對登記在商務中心登記的公司不友善,也會限制商務中心登記公司的行業別,這是港澳企業需注意的地方,最好在承租前先與商務中心確認本身的行業別是否適合登記在商務中心,以及商務中心所屬地區的國稅局人員是否對商務中心登記的公司有差別待遇。
§ 維持成本
公司維持成本—
在台灣開公司除經營上需要的支出(人事、管銷等)外,最基本的開支為會計稅務維持成本及辦公室租賃開銷。會計稅務維持成本除非港澳企業在台灣可自行報稅及記帳,否則大部分會委託會計師處理,會計稅務處理是公司存在的必要工作,通常會委託會計師處理帳務,一方面若在經營、法令遇到問題也可以有諮詢的對象,對港澳企業而言是不可缺少的管道。另辦公室租賃成本在前面有提到是法令規定公司需有設籍地址不得不支付的成本,若港澳企業不在乎地址是否在知名地點,可尋找較低租金的商務中心,以節省成本。
人事成本—
人事成本是港澳商在台灣開業最關心的成本,也可能是每月最大的開支。在台灣薪資的範圍視職務的不同而有高低的差別,無法以一個金額做為比較依據,不過在評估人事成本時,除每月實際給付的金額外,尚需考量其他的隠藏成本。在台灣若不考慮企業主動支付的員工福利、其他補貼外,薪資以外尚有勞健保及退休金支出。勞健保及退休金每月的費用約是每月薪資的17.8%,港澳商在聘僱人事時需將此項多出的成本納入考量。
港澳人士在台稅賦
港澳人士在台灣開業除了台灣經營市場外,最關心的應該就是台灣的租稅環境。台灣的租稅略較港澳為高,但相較於其他國家仍然是非常有競爭力。港澳人士的稅賦大致可分為兩塊,一是企業經營的稅賦,另一是港澳人士個人的稅賦,下列分別就兩種不同稅賦的稅率說明如下:
§ 港澳商在台灣之稅賦
港澳商在台灣常見之稅賦
名稱 |
稅率 |
說明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17% |
基本稅率是17%,但針對適用租稅減免或扣除其他免稅收入之企業而導致繳納稅負偏低之營利事業,另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目前稅率為12%)計算申報繳納所得稅。 |
未分配盈餘 |
10% |
當年度的盈餘如果沒有在下一年度分配給股東,就要加徵10%的所得稅。 |
營業稅 |
加值型營業人:一般稅率是5%,外銷貨物是0%。
非加值型營業人:可分為金融業、特種飲食業及小規模營業人等,稅率介於1%~25%間。
|
加值型營業稅的概念類似大陸地區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通常可以用來扣抵銷項稅額。
非加值型營業稅的概念類似大陸地區的營業稅,是用銷售總額來計算應納稅額。
|
關稅 |
視進口商品而定 |
對進口貨物課徵的稅負;稅率和稅額要看貨品的種類而定。 |
貨物稅 |
視商品而定 |
對特定貨物在出廠或進口的時候所課徵的稅負,稅率和稅額要看貨品的種類而定。 |
印花稅 |
銀錢收據0.4%
承攬契約、不動產契約0.1%
動產契約每件4元
|
依據不同的交易,需貼上印花稅票 |
§ 港澳人士在台灣之稅賦
港澳人士一年內在台灣停留若超過183天,視為居住者,未超過183天視為非居住者。
港澳人士在台灣常見之稅賦
名稱 |
居住者 (在台灣停留超過183天) |
非居住者 (在台灣停留未超過183天) |
個人綜合所得稅 |
5%~45%
(超過520,000元12%,超過1,170,000元20%,超過2,350,000元30%,超過4,400,000元40%,超過10,000,000元45%)
|
- |
股利所得 |
併個人綜合所得稅 |
20% |
薪資所得 |
併個人綜合所得稅 |
20% |
利息所得 |
併個人綜合所得稅 |
20% |
租金所得 |
併個人綜合所得稅 |
20% |
房屋稅 |
1.2%~3.6% |
1.2%~3.6% |
地價稅 |
0.2%~1% |
0.2%~1% |
房屋稅 |
1.2%~3.6% |
1.2%~3.6% |
房屋稅 |
1.2%~3.6% |
1.2%~3.6% |
證券交易稅 |
0.3% |
0.3% |
港澳人士工作及居留
港澳人士在台灣經營企業除了業務性質可在境外操作或者聘僱台籍人員在台灣工作外,大部份需取得在台工作許可或在台灣停留較久的時間。港澳人士在因投資或開業需取得工作許可或居留的條件較外國人多,不過只要遵循相關法令,仍然可以順利在台灣工作及居留。
【下列僅提供法令參考,若需代辦或諮詢,請洽專業機構辦理。】
§ 工作居留—投資金額新台幣50萬元以上
港澳人士申請工作居留,需投資設立公司資本額新台幣50萬以上,向主管機關提出下列文件申請工作居留:
§ 投資居留—投資金額新台幣600萬元以上
港澳人士申請投資居留,需投資設立公司資本額新台幣600萬以上,向主管機關提出下列文件申請工作居留:
申請書
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身分證正本、影本
保證人親自簽名保證書一份。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
最近五年內香港或澳門警察紀錄證明書(三個月內有效)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委託書
入出境許可證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及實行投資並經審定之證明文件
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
§ 工作許可
港澳商主管與員工在台灣取得工作許可資格比較
身份別 |
公司成立時間 |
資格 |
教育程度及經歷 |
最低工資 |
港澳商主管或經理人 |
少於1年 |
最低資本額新台幣50萬元,1/3以上股份或出資額為港澳人士持有 |
無 |
無 |
超過1年 |
公司年度營業額至少新台幣300萬元 |
港澳商員工 |
少於1年 |
最低資本額新台幣500萬元,1/3以上股份或出資額為港澳人士持有 |
大學學歷需2年以上工作經歷, 碩士以上學歷免工作經歷 |
新台幣 47,971 |
超過1年 |
公司年度營業額至少新台幣1000萬元 |
§ 定居
港澳人士申請定居台灣需符合在臺灣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並居留滿一年且出境未超過三十日或連續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應備文件如下: